拍賣規則
拍賣人拍賣規則根據相關地區的拍賣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狀況並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競買人和委託人均須仔細閱讀,並對自己執行規定之行為負責;在本規定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項,由拍賣人依據本規則之原則予以解釋和處理。對有爭議之法律問題,應以根據相關地區的拍賣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為准。
第一部份 關於競買人與買受人的主要條款
一、競買人及買受人
(一)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三)除非在拍賣日前,拍賣人書面認可競買人系表明身份的某競買人之代理人,否則每名競買人應被視為其本人。
(四)競買人應在拍賣之前憑本人身分證、護照或有效身份證明填寫及簽署登記表,並領取競買號牌,否則不視為競買人。競買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之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手續填寫及簽署登記表,並領取競買號牌,否則不視為競買人。
(五)競買人應在登記領取競買號牌前向拍賣人支付競買保證金方可入場競買,競買保證金的上限為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整。特殊競標牌號 保證金的上限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但拍賣人與競買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結束後,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標的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成為買受人的,則必須在拍賣成交後的七日內付清購買價款,領取拍賣標的,原付之保證金予以抵扣。七日內仍未付清購買價款者,即視為違約,拍賣人有權沒收競買保證金並追究該違約者的一切責任。
(六)競買人進入拍賣現場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認可本拍賣規則和拍賣人的其他規定。
(七)競買人舉牌表示其認可拍賣人的加價幅度,除拍賣人的拍賣師現場有權調節加價幅度以外,任何人無權以低於加價幅度應價。
(八)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的應價行為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最高出價人即不得反悔並應當場簽定成交確認書,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委託競買
(一)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無法親自出席,可委託拍賣人代為競買。拍賣人對競買未成功或代理競買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錯誤、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買等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兩人以上以相同委託價競買,則以最先與拍賣人辦理委託競買者為買受人。
(二)委託拍賣人競買的,委託人最遲應在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內向拍賣人出具有效的委託競買授權書,並支付競買保證金,拍賣成交後應在七日內付清餘款。
(三)競買人可委託他人進行競買,受託人在拍賣人處的競買行為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承擔,如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競買行為未授權或事後未追認的,受託人對競買行為及後果承擔責任。
(四)競買人委託拍賣人及他人代為競買的,自委託開始之時,本規則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接受委託的拍賣人工作人員及他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上簽名確認行為的後果由委託人承擔。
三、對圖錄的說明
(一)拍賣人印製的圖錄及說明書不作為正式出版物,僅作為拍賣預告。
(二)拍賣人在拍賣圖錄或其他形式上對任何拍賣標的有關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質材、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計售價或藝術價值所作的介紹,不表明拍賣人所作的擔保,僅作為意見供競買人參考。
(三)因攝片和印刷造成圖錄作品的色調、層次等與原物有誤差,應以原物為准。
(四)拍賣人印製的圖錄如未對拍賣標的提供有關資料,並非表明某拍賣標的無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並非表明其再無其他瑕疵。
(五)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真偽及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請專家)查驗擬競買拍賣標的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標的的真偽及品質。一旦參加競買,即視為已行使上述權力並認可該拍賣標的之現狀(包括瑕疵),對自己競買某一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貨或拒付拍賣款及傭金和其他費用,否則拍賣人將按本規則對其追究違約責任。
四、拍賣會設備
(一)拍賣人現場使用貨幣兌換器提供的匯率,僅為競買人提供參考;如與國家規定匯率有出入,拍賣人概不負責。
(二)拍賣人在拍賣會現場播放的拍賣標的錄影、幻燈等視聽或影像如存在差錯,競買人可向拍賣人提出,但不表明拍賣人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五、傭金
買受人競得拍賣標的後應向拍賣人支付拍賣“成交價”10%的傭金,並承認拍賣人按規定向委託人收取的各項費用。如不支付該項費用,拍賣人除有權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有權拒絕買受人領取拍賣標的。
六、付款及領取拍賣標的
(一)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場付款並領取拍賣標的,或從拍賣成交日起的七日內付清購買價款並領取拍賣標的。
(二)買受人支付拍賣款的幣種為新台幣,異類貨幣按付款當日公佈的匯率進行結算。
(三)買受人全額支付拍賣標的價款及傭金後,方可獲得拍賣標的之所有權;買受人在尚未全額付清拍賣款及傭金前,不得領取拍賣標的。
(四)如因買受人原因,未在拍賣成交後七日內領取其所購買的拍賣標的的,該拍賣標的的搬運、倉儲等費用由買受人負責,因此而引起的後果拍賣人概不承擔。
(五)拍賣人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及運輸方式,買受人一經同意即作為自願委託,因包裝或運輸所造成的一切過失與拍賣人無任何關係。
七、拍賣標的出售後之責任
買受人付款後或者自拍賣成交日起,即對其已成交的拍賣標的負全責;即便該拍賣標的仍由拍賣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間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對拍賣標的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仍由買受人承擔。
八、逾期付款或不領取拍賣標的的處理
如買受人不付款或不領取拍賣標的的,拍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無須通知買受人而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向拍賣人住所地法院起訴買受人違約,要求買受人支付拍賣款及傭金和其他費用並支付因違約造成拍賣人及委託人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代理費、訴訟保全擔保費)。
(二)不向買受人移交拍賣標的。
(三)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公開點名譴責違約者及其違約行為。
(四)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如拍賣人再行拍賣或出售該拍賣標的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前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或出售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如再行拍賣或出售所得高於原拍賣價款的,高出部分歸原買受人所有。
(五)拍賣人自拍賣成交日後八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息萬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但買受人與拍賣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買受人還應按照未付款的30%向拍賣人支付違約金。
(七)買受人以同一競買號牌同時拍得多件拍賣標的的,若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任一拍賣標的的價款,全部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有權追究買受人的法律責任。
(八)拍賣成交後七日內,如買受人未向拍賣人支付拍賣價款,委託人要求取回該拍賣標的,拍賣人經審核同意退回的,拍賣人與買受人的拍賣合同解除,但買受人仍應承擔逾期付款的其他違約責任。
(九)拍賣成交後,如買受人未向拍賣人付清全部價款的,拍賣人有權委託他人向買受人催要全部或部分欠款。
九、擔保聲明
根據相關規定,拍賣人聲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內容介紹及評價(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僅屬參考意見,並未表示任何擔保,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包括委託競買人)應親自查看拍賣標的原物,對自己競買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部份 關於委託人的主要條款
一、委託人及保證
(一)委託人如無特殊說明,拍賣人將委託人視作合法財產之所有權人;如系共有財產,委託人未說明,也表明已經征得共有人同意。
(二)委託人將物品委託給拍賣人拍賣時必須持身分證或護照及送拍物品的有關證明,並就委託拍賣的物品來源、內容向拍賣人說明,並與拍賣人簽署委託協議。
(三)委託人必須對委託拍賣的物品享有處分權,並對因展覽、宣傳、發表和拍賣等引起的一切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拍賣人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的,委託人應予賠償。
(四)為便於考訂,委託人應就其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送拍物品的來歷及瑕疵向拍賣人指明或提示。
(五)委託人不得競買自己委託拍賣的拍賣標的,也不得委託或聘請他人代為競買。
二、委託人委託拍賣人對以下事項處理擁有完全決定權:
(一)擬拍賣的拍賣標的是否適合由拍賣人拍賣,以及拍賣地點、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
(二)在圖錄內以及新聞媒體中對任何拍賣標的作任何內容說明和評介。
(三)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解除委託拍賣協議(撤回拍賣標的),以及與委託人協商修訂保留價。
三、保留價
(一)所有拍賣標的均設有保留價,委託人有權就保留價數額與拍賣人書面約定。保留價數額一經雙方同意後如需更改,須先經拍賣人同意。
(二)拍賣人不得低於保留價拍賣委託人送拍的拍賣標的,但拍賣人在保證委託人所得的實際收入不少於按保留價拍出時應得收益的情況下,可以低於保留價對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四、委託拍賣
是委託人與拍賣人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人按成交價向拍賣人支付一定比率的拍賣費用和傭金,而拍賣收益歸委託人的交易方式。
五、傭金及其他費用
(一)除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所付的傭金在成交時按成交價的10%計付,未成交的按保留價的3%計付。
(二)保險(管)費為保留價或成交價的1%;印製圖錄費詳見拍賣人收費標準。
(三)委託人如不支付前款規定的傭金和費用,拍賣人可從拍賣標的的價款中提取。
(四)委託人認可拍賣人按約定向買受人收取的各項合理費用。
六、保險
(一)除委託人另有提示外,自委託人與拍賣人訂立委託拍賣合同並將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起,至買受人付清拍賣標的購買價款之日或拍賣日之後的三十日內,拍賣人對拍賣標的負有代為投保或保管的權利。
(二)委託人應支付相當於成交價1%的保險(管)費;未成交的則按保留價1%付款。
(三)如委託人書面要求拍賣人無須投保其拍賣標的,則風險和責任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與拍賣人無關。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費用支出,由委託人負擔。
(四)因蛀蟲、天氣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賣標的原件損失,拍賣人不負責任。如因其他原因發生拍賣標的損壞及賠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在保險索賠勝訴的情況下,將賠償款扣除應付給拍賣人的費用(傭金除外)後,餘款交付給委託人。
七、拍賣收益支付
(一)如買受人已向拍賣人付清拍賣標的的全部價款,並且未與拍賣人發生任何糾紛的,拍賣人自拍賣成交後的三十日起,扣除委託合同或本規則的各項費用後,將其餘收益支付給委託人。
(二)如買受人超出拍賣成交後三十日向拍賣人支付拍賣價款的,拍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拍賣價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將拍賣價款按本規則規定支付給委託人。
(三)拍賣人向委託人支付拍賣收益的貨幣為新台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委託人因拍賣所得產生相關稅項,須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款。
八、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之收費
委託人在拍賣日前向拍賣人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且經拍賣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撤回其對拍賣標的的拍賣,若拍賣人刊載該拍賣標的的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付印或出版,委託人需向拍賣人交付相當於該拍賣標的保留價10%的費用,如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則需向拍賣人交付相當於該拍賣標的保留價10%的費用。因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均由委託人本人自行承擔,與拍賣人無關。
九、未能成交之拍賣標的
拍賣標的未能成交的,委託人須在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費用自理。超過三十日未取回該拍賣標的的,拍賣人有權公開拍賣該拍賣標的,且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應付的各項費用。發生意外風險及其他事故的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責任,如委託人要求拍賣人協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賣標的,退寄之風險及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除委託人特別要求並承擔保險費外,拍賣人對退寄的未成交拍賣標的不向保險公司投保。
第三部份 拍賣人其他職責
一、拍賣人應為送、拍雙方提供服務,但對委託人或競買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概不負責。
二、有權拒絕拍賣師落槌後的競買價、有權決定提高競買價、有權撤銷拍賣標的的拍賣,以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再次拍賣。
三、有權對拍賣標的用展覽、拍賣、文告、圖錄以及其他形式予以發表。
四、提請競買人注意拍賣標的的瑕疵,尤其是藝術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驗原物,並自願決定競買行為。
五、有權與委託人共同決定保留價,有權決定拍賣時計價的貨幣幣種、拍賣方式、加價幅度。
六、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並根據相關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拍賣人的交易規則維護雙方及拍賣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據委託人與拍賣人的約定,委託人承諾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承擔法律責任。任何其他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提出異議的,拍賣人不予受理,但在拍賣前拍賣人接到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及通知的,拍賣人有權中止拍賣。
八、拍賣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限於作品署名者)因藝術品的真偽提出異議要求中止拍賣的,拍賣人盡如下責任:
(一)拍賣人首先對委託人負責,其次對署名者負責;
(二)署名者本人或代理人於正式拍賣前的三十六小時內親自到拍賣現場,面對原物提供確鑿證據與拍賣人進行交涉;對任何電話、書信的交涉拍賣人有權不予受理。
(三)如交涉者所持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拍賣人可直接撤銷對所涉拍賣標的的拍賣。
(四)如委託人認為署名者提供之證據無說服力,並出具書面證明願對拍賣標的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拍賣人可首先考慮委託人意見。
第四部份 有關詞語之含義及其他:
本拍賣規則及圖錄內的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一、“本公司”、“拍賣人”指中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二、“各項費用”指拍賣人對保險、圖錄刊登等收取的費用。
三、“贗品”指拍賣標的經刻意製造,其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各方面資料均系偽造,與目錄內之說明不相符。
四、“拍賣標的”指委託人委託拍賣人在拍賣會上進行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
五、“保留價”指拍賣人與委託人對委託拍賣標的共同商定並在約定基礎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六、“估價”指圖錄上由拍賣人對每件拍賣標的明示的估計價格。可作調整。
七、“成交價”指拍賣師對某件拍賣標的的最終落槌價格。
八、“傭金”指拍賣人按一定比率向委託人和買受人收取的費用。
九、“拍賣利益”指拍賣人在成交價的基礎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託人應支付給拍賣人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十、“拍賣成交日”指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標的達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通知”指書面通知。拍賣人根據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登記的聯繫地址及方式,向其發送通知函件等,一經發出即視為送達。
十二、“印鑒”指拍賣標的(中國字畫)上的印章經本公司專家鑒定釋文後,印製在拍賣人圖錄上的文字說明。該說明文字僅供競買人參考。
十三、“設色”指該件拍賣標的(中國字畫)系彩色。
十四、“瑕疵(含缺陷)”指藝術品的某些細小缺點。拍賣人認為任何藝術品或因天然、或因製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的瑕疵;因此拍賣人提示競買人查驗拍賣標的是否有明顯的或隱性的瑕疵。中國傳統認為“瑕不掩瑜”,因此藝術品的“瑕疵”是否影響競買,應由競買人決定。
十五、“合同履行地”指拍賣人住所地。
十六、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在拍賣人處登記的聯繫方式或身份資訊,視為拍賣人與其聯繫的資訊,拍賣人或代理人按此聯繫資訊向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發出通知及其他檔,一經發出視為送達。如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上述聯繫資訊發生變更的,應書面通知拍賣人,否則視為未變更。
*本《拍賣規則》由拍賣人負責解釋。
